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流程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技术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
二、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区内;
(二)建设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即超过国家现行抗震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申报材料
(一)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格式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0〕109号文附件);至少6份);
(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6份);
(三)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至少2份)
(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6份);
(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6份);
(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至少6份);
(七) 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至少6份)。
以上材料须齐全、有效,签字盖章完整。
四、办理程序
(一)超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超限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经程序性复核,如符合申报材料要求,出具行政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出具行政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相对人权利:
(一)有权要求本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
1、对行政许可,有权要求本机关提供许可的依据,具备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2、对行政收费,有权要求本机关提供收费依据及核定的标准;并有权要求本机关按照核定标准收费;
3、对行政处罚,有权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有权要求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4、有权要求本机关公开相关办事结果。
(二)对本机关未依法实施管理的,有权举报、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要求本机关对投诉事项查处情况予以反馈:
1、举报投诉:监察室(0851)5360342
2、行政复议:政策法规处(0851)5360167
3、行政诉讼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0851)5360130
网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gzjs.gov.cn
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网站上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