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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2021-03-25 16:41:40
乌兰察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详细介绍:

建筑资质代办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164号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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