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要求,具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如下。
Ⅰ.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Ⅱ.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申请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贰份(申请甲级需提供六份申请表)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加盖注册执业资格印章)、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8)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纸质材料,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urd.gov.cn)网上提交电子材料上报;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有关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纸质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办理程序:
(1)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胶装成册)及电子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满足许可要求,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七、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及网址
办理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五楼;
联系电话:0851-5360008;
网 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gzj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u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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